• 发文字号:内财贸〔2016〕152号
  • 成文日期:2016-03-04
  • 发布日期:2016-03-04
  • 主题关键词:
  • 标  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16-03-04 分享

各盟市财政局、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商务局,内蒙古财信集团:


  为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规范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4〕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养老产业化进程,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规范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4〕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引导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引导资金。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自治区确定的投融资主体代表政府作为政府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联合其他社会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基金。


  第三条 政府引导基金以出资的方式投入产业基金,通过吸引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建设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和支持养老产业,支持壮大有竞争力的品牌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有活力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研发养老服务产品,推动养老服务与家政、医疗等生活性服务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我区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蓬勃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商务厅、民政厅、发改委、人社厅、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实施对政府引导基金的监管。

  按照自治区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规划总体要求,确定政府引导基金运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投向重点;运用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养老服务产业项目库,向产业基金推介养老服务产业项目,为产业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建立政府引导基金运营绩效评价体系,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对政府引导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条 此次确定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治区政府作为政府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方针、政策,在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指导下对政府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发起设立产业基金,根据合伙人协议约定行使出资人权力,履行出资人义务;

  (三)监督产业基金运行情况,确保政府引导基金安全规范使用;

  (四)按照审慎、专业、择优的原则,牵头选择、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及管理团队;

  (五)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流程制度;

  (六)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六条 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商业化的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基金所投项目主要从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项目库中选择。政府部门不参与、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产业基金出资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按照产业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试点要求,符合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居家养老、健康养老以及社区(机构)养老项目;  

  (二)支持新建或改造大众化的综合性、连锁性集中养老服务机构;

  (三)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产业、品牌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四)支持养老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五)支持养老服务人才体系建设;

  (六)支持区域性、独立完整具备养老公共服务功能的健康养老地产示范项目;

  (七)其他与养老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 产业基金应保证投资于养老服务产业项目,不得用于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用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一般性房地产项目;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资金间歇、闲置时可投资于保本且具有稳定收益可及时变现的理财产品,所获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产业基金要用于支持区内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不得用于区外的养老服务产业项目;投资方式主要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其中投入居家养老、社区综合服务、大众化集中养老等面向大众的养老服务产业的比例不低于60%。股权投资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40%,但一般不控股。


  第十条 股权投资项目采取IPO上市、产权交易、并购转让、出售给第三方和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债权投资项目按照投资期限回收贷款本息,实现资金良性循环。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放大作用,调动其他出资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积极性,对其他出资人给予让利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实施业绩奖励。政府引导基金增值及所得收益用于投入产业基金,继续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有关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在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基金运营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严禁以追求投资效益为目的、投入不符合试点产业政策规定的领域和项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对政府引导基金使用、回收情况进行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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